(2015)未执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库与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库,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91号申请执行人陈库,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本院在执行陈库与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4)352号裁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9507.0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9507.0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陈库,本案执行费550元被执行人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4)352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