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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库与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库,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91号申请执行人陈库,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本院在执行陈库与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4)352号裁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9507.0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9507.0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陈库,本案执行费550元被执行人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4)352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