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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宋占祥、吕永越与王树军、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祥,吕永越,王树军,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559号原告宋占祥,男,汉族。原告吕永越,男,汉族。被告王树军,男,汉族,。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区泰康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占祥、吕永越与被告王树军、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占祥、吕永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树军、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占祥、吕永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占祥、吕永越撤回对被告王树军、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1.00元,减半收取625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孝刚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佟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