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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洲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国英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管理处斗门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英,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管理处斗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洲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李国英,女,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吴江平,系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管理处斗门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8922839-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英诉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管理处斗门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英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0元,退回原告730元,由原告承担730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