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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四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义博与郝行行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行行,申义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四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行行,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义博,农民。上诉人郝行行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邱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定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到2015年9月15日下午4点,上诉人郝行行,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郝行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