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四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义博与郝行行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行行,申义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四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行行,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义博,农民。上诉人郝行行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邱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定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到2015年9月15日下午4点,上诉人郝行行,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郝行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