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代鑫诉朱传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鑫,朱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62号(2015)建执字第62号申请人代鑫,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齐齐哈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被执行人朱传江,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派出所干警。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62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传江的工资账户,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商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