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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少民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莫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少民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女,汉族。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离婚一案,莫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王某甲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3、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5间及手扶拖拉机一辆。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湟上民初字第0001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莫某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农历正月二十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2月2日生一子王某乙(现随王某甲父母亲生活)。2010年1月1日,双方自愿在青海省湟中县拦隆口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6月,原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半。现王某甲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4月16日、2014年4月21日,莫某某均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甲离婚,均因故撤回起诉。原审法院认为,莫某某与王某甲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现在监狱服刑)。王某甲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莫某某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莫某某要求与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莫某某主张婚生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之诉讼请求,因王某甲现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尽抚养孩子之义务,故婚生子王某乙由莫某某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遂判决:一、准予莫某某与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莫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莫某某负担。宣判后,王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与莫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习俗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2006年2月2日生育一子王某乙。现本人在服刑,考虑父母已年老,孩子较小,希望莫某某给其最后一次和好机会,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其父母抚养,莫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3、夫妻共同外债60000元,由莫某某承担一半;4、莫某某每月给付其生活费400元至其出狱止。王某甲放弃莫某某有第三者的上诉主张。莫某某以原判正确进行了口头答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莫某某与王某甲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判准予离婚是否正确的问题;2、婚生子王某乙应由谁抚养的问题;3、外债应如何认定的问题;4、王某甲主张莫某某每月给付其生活费400元直其出狱止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且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关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判准予双方离婚是否正确的问题。王某甲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后夫妻感情良好。考虑父母已老,孩子较小,希望莫某某给其最后一次机会。莫某某称王某甲服刑前对家务及农活之事很少过问,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架,2011年6月,王某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其行为给家里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对其丧失了信心,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此于2013年4月6日、2014年4月21日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王某甲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综合分析。本案中,莫某某与王某甲在共同生活中,王某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现在监狱服刑,王某甲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莫某某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一、二审法院调解,莫某某离婚态度坚决,调解无效,现双方无和好的条件和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规定。足以认定莫某某与王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判准予双方离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婚生子王某乙应由谁抚养的问题。王某甲上诉主张婚生子王某乙由其父母抚养,莫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经审查,王某甲现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无法尽抚养孩子之义务,莫某某现在打工,月收入2300元,具备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的条件和能力,原审判决婚生子王某乙由莫某某抚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某甲所持婚生子王某乙由其父母抚养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亦应驳回。三、外债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王某甲上诉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债60000元,要求莫某某承担一半。王某甲称与莫某某结婚后与父母同住。2011年借其大姐、二姐40000元用于修建位于湟中县拦隆口镇上寺村104号房屋,并赊欠建筑材料款10000元,另10000元借款用于其父亲治病。莫某某除对王某甲父亲治病借款不予认可外,对王某甲其他陈述予以认可。经审查,王某甲与莫某某结婚后与王某甲父母同住,2011年王某甲夫妇与其父母共同修建了位于湟中县拦隆口镇上寺村104号房屋5间。期间王某甲夫妇借款40000元,并赊欠建筑材料款10000元。莫某某虽对王某甲父亲治病借款不予认可,但对王某甲父亲住院治疗的事实予以认可。故王某甲主张的外债系家庭成员修建房屋和王某甲父亲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共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甲可另诉解决。王某甲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四、王某甲主张莫某某每月给付其生活费400元直至其出狱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莫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经审查,王某甲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莫某某与王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王某甲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莫某某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一、二审诉讼中,经调解,莫某某离婚态度坚决,无和好可能,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判准予离婚正确,应予维持。关于婚生男孩的抚养问题,王某甲现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莫某某具备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的条件和能力,原审判决婚生子王某乙由莫某某抚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某甲上诉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债60000元,要求莫某某承担一半的请求,该外债系家庭成员因修建房屋和王某甲父亲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共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甲可另诉解决。王某甲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王某甲主张莫某某每月给付其生活费400元直至其出狱的请求,因王某甲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某甲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轶强审判员  陈 贵审判员  元丹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喇雅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