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翟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月XX日在晋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均为二婚,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隐瞒其所有的事情,被告的个人生活从未向原告坦诚,且被告从未带原告见过其父母及家人,自XXXX年X月份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后离家至今未归,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杨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晋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诊断证明书,晋州市总十庄镇孔目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证实。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在晋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在晋州市城内租房居住生活,婚后感情一般。XXXX年X月原、被告因故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另查,本院于XXXX年X月X日调查了被告翟某某的母亲贾某某,贾某某表示与被告翟某某已经四年没有联系了,也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及联系方式。同日晋州市总十庄镇孔目庄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我村村民翟某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又查,原、被告均系再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本案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相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故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经两年多,因此应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求情,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为宜。被告翟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永审判员 张建新陪审员 宿 芳二〇一五年九��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