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东红与欧阳品奇、欧阳真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红,欧阳品奇,欧阳真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曹东红,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倩,学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欧阳品奇,农民。被告欧阳真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红诉被告欧阳品奇、欧阳真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东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东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07元,减半收取953.5元,原告曹东红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