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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桑方燕与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方燕,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43号原告:桑方燕,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颜景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储强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道德,(系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方燕诉被告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方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方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桑方燕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