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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德坤与石再三、广东国龙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再三,广东国龙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德坤,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煜群,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再三,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国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任德坤。原审被告: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梁莹武。再审申请人任德坤因与被申请人石再三、原审被告广东国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河南安康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任德坤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被申请人石再三不具备原审原告主体资格。石再三不是国龙公司开具的三张汇票的票据关系人,三张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都没有石再三的签名和盖章。原审判决以背书人长垣县宏润起重设备销售部是个体企业,石再三是其经营者而认定石再三诉讼主体适格,是把票据关系当事人和债权债务当事人混为一谈。(2)原审判决认定石再三持有的汇票是从安康公司背书得来,来源合法。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任德坤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是票据纠纷,应该适用票据法,原判把票据担保人与债务担保人混为一谈。3.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任德坤没有收到原审法院的任何通知,就此判决是剥夺了任德坤的诉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石再三答辩认为:1.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石再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石再三所持有的汇票完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素,已产生法律效力,票据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本案中,国龙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是属于公司债务,任德坤作为唯一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4.一审法院通过直接联系、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案件的起诉状、传票、判决书等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任德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复查,仅针对再审申请人任德坤所提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综合分析如下:1.被申请人石再三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的汇票是长垣县宏润起重设备销售部通过背书取得,但因长垣县宏润起重设备销售部是个体企业,石再三是其经营者,根据当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的规定,认定石再三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2.石再三持有的汇票是否合法取得。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石再三持有的汇票是因民间借贷关系从安康公司背书得来,来源合法,产生法律效力,票据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任德坤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任德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一人股东的国龙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本人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任德坤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票据责任纠纷,应该适用票据法,但在债务责任承担方面适用相关联的《公司法》,并无不当。4.原审判决送达程序是否违法。原审法院通过直接联系、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案件的起诉状、传票、判决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没有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的情形,任德坤申诉主张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再审申请人任德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任德坤的再审申请。如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