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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艳芹与王永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芹,王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迁执字第610号申请人王艳芹,农民。被执行人王永金,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艳芹与王永金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艳芹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羿  全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少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