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艳芹与王永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芹,王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迁执字第610号申请人王艳芹,农民。被执行人王永金,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艳芹与王永金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艳芹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羿 全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少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