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班兴与覃桂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班兴,覃桂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杨班兴。被告覃桂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班兴诉被告覃桂勋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班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庆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