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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仲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学月、许泽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学月,许泽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仲字第45号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学月。被申请人:许泽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学月、许泽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家审 判 员  江 黔代理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