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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王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王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张立国,汉族,住双辽市。被告:王国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国诉被告王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立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国撤诉。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智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