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斌华与赵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斌华,赵庆华,陈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华,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陈晓萍,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六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