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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蔡林枝与南通市中亚船舶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林枝,南通市中亚船舶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40-1号申请执行人蔡林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超,舟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通市中亚船舶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兵。申请执行人蔡林枝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中亚船舶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舟普劳仲案字(2014)第2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林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工资款10000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7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