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X甲与被告杨X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甲,杨X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杨X甲,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X乙,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X甲与被告杨X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甲以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X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甲撤回对被告杨X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