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卫明,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