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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卫明,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