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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包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7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无业。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淑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包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43,后包某使用该信用卡多次消费透支,截至2015年2月4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24788.8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9210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包某仍拒不还款。2015年4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布丁酒店316房间内,被告人包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抓获。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包某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被告人包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包某的供述,证人郝某证言,委托书,消费明细,催收记录,办卡材料,结清证明,办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其在案发后将透支款项本息还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一万五千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丽霞人民陪审员  孟瑶芫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晓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