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立娜与高希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娜,高希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677号原告王立娜,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希宝,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娜诉被告高希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娜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