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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温汝样与紫金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汝样,紫金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二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汝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城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坪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必峰,紫金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汝样因与被上诉人紫金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通过被上诉人的协调,上诉人与紫金县老城改造建设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上诉人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汝样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汝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8元,减半收取5159元,由上诉人温汝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纯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