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审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温正顿、项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温正顿,项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局长。被执行人温正顿。被执行人项秋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行审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温正顿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温正顿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友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304-1号苍南县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温正顿、项秋红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温苍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温正顿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温正顿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附:(2015)温苍执非字第304-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