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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段爱民与贾开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爱民,贾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859号申请执行人段爱民。被执行人贾开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爱民与被执行人贾开生(2014)蓟民二初字第16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200元,受理费53元,短期无力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