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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莲、张才书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莲,张才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94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江永贵,系该行行长。被告: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冉永红。被告:李家莲,女,生于1956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张才书,男,生于1957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告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莲、张才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莲、张才书的资产予以冻结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莲、张才书7200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被查封冻结资产中动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1年、不动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3年;被查封冻结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