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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花阁与周雪林、巩义市永兴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花阁,周雪林,巩义市永兴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5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花阁,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雪林,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巩义市永兴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市。法定代表人石振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周花阁因与被申请人周雪林、巩义市永兴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花阁申请再审称:1、原审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申请人有效送达案件诉讼文书;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周花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花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