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小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渑池县仰韶东街商都兽药门市与被告王栋、李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小字第24号原告渑池县仰韶东街商都兽药门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占明宣,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栋,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延霞,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渑池县仰韶东街商都兽药门市与被告王栋、李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方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渑池县仰韶东街商都兽药门市经营者占明宣、被告李延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2009年5月26日,被告王栋、李延霞登记结婚。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8月29日期间,被告王栋在原告渑池县仰韶东街商都兽药门市购买饲料和药品,共欠款8679元未付,被告王栋出具借据四张。被告购买原告货品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栋、李延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渑池县仰韶东街商都兽药门市经营者占明宣86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栋、李延霞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范方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兼) 张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