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与段维、李婷怡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段维,李婷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576号原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甘诗颖、陈豪杰,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段维,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李婷怡,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维、李婷怡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