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44号原告:柏某某,女,生于1969年3月23日,户籍地高坪区擦耳镇擦利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9********。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7日,户籍地高坪区擦耳镇擦利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0********。法定代理人:李俊清,男,生于1938年11月8日,住高坪区擦耳镇居委会第*组***号,系李某某之父,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38********。原告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柏某某及被告李某某之法定代理人李俊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8月12日生育一子李某甲。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被告自1997年患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未愈,并于2009年正月初九离家出走,原告多方查找均无下落。原告多年独力支撑家庭重担,精神及经济负担巨大。原告现来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李某某之父李俊清辩称,李某某确于多年前患上精神病,一直没有治好;自己不知道李某某现在何处,自己有七、八年没有见到他了;李某某下落不明多年,原告起诉离婚可以理解,我们作父母的同意。原、被告之子李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来法庭,陈述其父李某某早于十几年前就得了精神分裂症,2009年失踪;请求法院判决其父母离婚,将来李某某如出现了由其独立赡养,其他人无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时男方出生日期误记为“1970年8月23日”。二人于1993年8月12日生育一子李某甲,现大专在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较好,被告自1997年患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未愈,并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原告多年独力支撑家庭重担,精神及经济负担沉重。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材料、擦耳镇政府街社区居委会《证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两性共同生活、相互扶助为基本内容,本案被告因患精神疾病长期离家不归,造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独立支撑家庭重担实有困难,且原、被告之子李某甲自愿承担李某某将来如出现了的扶养义务,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注:在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爱民审 判 员 何宏伟人民陪审员 罗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佳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