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1853号执行人 :冯春雷,男,汉族。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蕾,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冯春雷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法院无可供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对(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维振审判员胡海英审判员庄玉伟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胡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