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汪万宝与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万宝,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乃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27-2号原告:汪万宝,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郝振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成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童乃胜,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万宝与被告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童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万宝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2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进行冻结。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汪万宝申请解除对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