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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戴云安与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云安,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152-2号申请执行人戴云安,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在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账号为6229760050100701568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王 立 国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