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阿丽亚申请执行甘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丽亚,甘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68号申请执行人阿丽亚,女,蒙古族,20岁。被执行人甘咏梅,女,汉族,47岁。申请执行人阿丽亚与被执行人甘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甘咏梅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甘咏梅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