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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晓聪与荆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459号原告王晓聪,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安,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欣,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聪与被告荆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后,可另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退还原告王晓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美君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月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