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洪才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才,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吴洪才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洪才诉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兖商重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