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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习道吉与王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道吉,王文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习道吉,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王文彩,男,成年,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习道吉诉被告王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道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习道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际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