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习道吉与王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道吉,王文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习道吉,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王文彩,男,成年,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习道吉诉被告王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道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习道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际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