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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XXX商行与被告张某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XXX商行,张某德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X**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布龙路三九万隆苑*栋***号*楼。负责人陈焕坤。委托代理人XX飞,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叶塘镇。被告张某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X**商行与被告张某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德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址在广东省海丰县,被告也未在深圳市龙岗区居住,本案应当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出票人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润胜商店(并加盖张某德个人印鉴)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显示的付款行是工商银行深圳坂田支行,即票据支付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某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