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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小斌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吴小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06号申请人: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杰,任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美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勇刚,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小斌,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人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小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156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超群公司认为,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关于吴小斌2015年1、2月的工资问题严重违背事实,关于吴小斌不上班旷工且对单位要求其上班的书面通知不予理睬等事实认定不清,并错误作出裁决。故申请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1569号仲裁裁决。吴小斌答辩: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1569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超群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超群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是认为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吴小斌的工资以及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等事实认定有误,即超群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15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颖敏庄武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