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二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费藤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藤,彭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二终字第00166号原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藤,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辉,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费藤亲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藤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阜开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费藤、彭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费藤,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亮。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卷宗有费藤精神残疾二级证书,应对被告人费藤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5)阜开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坤平审判员 刘文斗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