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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前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橘叶洲纺织厂与王红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橘叶洲纺织厂,王红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商初字第84号原告常州市橘叶洲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南夏墅村委。法定代表人庄建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贾升焕,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霞。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橘叶洲纺织厂诉被告王红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橘叶洲纺织厂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橘叶洲纺织厂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橘叶洲纺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橘叶洲纺织厂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叙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溧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