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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龙联弟申请执行夏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联弟,夏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743-1号申请执行人龙联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夏洪波,汉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龙联弟申请执行夏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夏洪波在中国工商银行遵义道真支行2403028001101877764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450.00元。嗣后,申请执行人龙联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汇执字第743号龙联弟申请执行夏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