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龙联弟申请执行夏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联弟,夏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743-1号申请执行人龙联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夏洪波,汉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龙联弟申请执行夏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夏洪波在中国工商银行遵义道真支行2403028001101877764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450.00元。嗣后,申请执行人龙联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汇执字第743号龙联弟申请执行夏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