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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光强与冯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强,冯亚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641号原告朱光强,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冯亚丽,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强与被告冯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光强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光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