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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张一飞。委托代理人:徐振关。被执行人: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杏冬。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2013)甬慈商特字第135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另查明,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同意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