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被告:李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