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林。被告:张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