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董克涛、邴兆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董克涛,邴兆萍,苏春业,青岛润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克涛。被执行人邴兆萍。被执行人苏春业。被执行人青岛润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北端。法定代表人苏春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董克涛、邴兆萍、苏春业、青岛润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