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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子春、余秀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032号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忠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宝,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子春,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被告余秀秋,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子春、余秀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由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徐华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