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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徐兴生、赵扬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徐兴生,赵扬花,青岛宝远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兴生。被执行人赵扬花。被执行人青岛宝远水产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法定代表人程宝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徐兴生、赵扬花、青岛宝远水产有限公司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