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4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郫县森源园艺场诉被告宜宾锦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森源园艺场,宜宾锦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630号原告:郫县森源园艺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新民场镇云凌村12社。经营者:谭文政,男,土家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王肖琴,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锦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龙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平,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郫县森源园艺场诉被告宜宾锦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郫县森源园艺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郫县森源园艺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为2006元,由原告郫县森源园艺场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