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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连营与被执行人寇广明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31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营,寇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营。被执行人寇广明。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连营与被执行人寇广明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3)围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围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   永   海审判员 张金伍审判员朱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春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