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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555号原告陈某某,住晋江市。被告李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源:百度搜索“”